第75688799号“马力欧星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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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七牧马(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七牧马(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8799号“马力欧星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力欧星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508371号“马力欧卡丁车”、第37616379号“超级马力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贵金属制徽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8799号“马力欧星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