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0797号“美云莎MEIYUN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美云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稀
  异议人广州市美云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30797号“美云莎MEIYUNSH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云莎MEIYUNSH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香;美容面膜;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洗面奶;去污剂;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039827号“美云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0797号“美云莎MEIYUN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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