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67037号“乔雅登 QIAOYAD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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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暨南医药研究(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暨南医药研究(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267037号“乔雅登 QIAOYAD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雅登 QIAOYADENG”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洗洁精;芳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0018号“JUVEDERM”,在先注册的第5990812号“乔雅登”、第5990811号“乔雅登”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填补皱纹用的不会引起排斥的物质;医药制剂”、第10类“外科和医疗仪器及器械;外科用人造皮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医用填补皱纹用的不会引起排斥的物质;外科和医疗仪器及器械”、“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及“美容注射(润肤及减少皱纹)用药物制剂”商品上的第G810018号“JUVEDERM”商标,第5990811、第5990812号“乔雅登”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7037号“乔雅登 QIAOYAD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