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8340号“阿莱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波罗农业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寿光市腾健农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波罗农业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寿光市腾健农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78340号“阿莱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莱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用酵素;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5072号、第3217797号“阿波罗”,第5281408号“阿波罗及图”,第63564056号“阿波罗ABOLU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有机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节制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混合肥料”商品上的第1305072号“阿波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用酵素;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与“混合肥料”商品有着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阿波罗”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阿波罗”商标于“化学用酵素;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8340号“阿莱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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