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89735号“高甬家族办公室GOYARD FAMILY OFFI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高甬宏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高甬宏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289735号“高甬家族办公室GOYARD FAMILY OFFI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甬家族办公室GOYARD FAMILY OFFIC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19536号“GOYARD”、第G874699号“E GOYARD HONORE PARI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3类“肥皂;香料”、第18类“毛皮;雨伞”、第25类“帽;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89735号“高甬家族办公室GOYARD FAMILY OFFI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