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70289号“MINTT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敏特(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慧博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泽明
  异议人敏特(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泽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70289号“MINTT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TT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内存扩展模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国外商标注册证书、官网截图、相关报道、网页宣传、“Mintt”品牌产品2019-2021年商业发票、形式发票及海关报关材料及翻译件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MINTTPR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知,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外文部分“MINTT”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标识在字母排列方式、字形风格设计方面高度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0289号“MINTT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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