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9637号“席迪莱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开龙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亮
  异议人陈开龙对被异议人沈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9637号“席迪莱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席迪莱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但是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9637号“席迪莱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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