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2393号“美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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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雷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62393号“美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孚”指定使用于第44类“兽医外科;动物美容护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84939号“埃克森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动物清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美孚”相同,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为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2393号“美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