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94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冠康啸贸易商行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冠康啸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094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282号、第314252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94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