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0001号“凰嘉状元郎HUANG JIA ZHUANG YUAN L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兆海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兆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80001号“凰嘉状元郎HUANG JIA ZHUANG YUAN 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凰嘉状元郎HUANG JIA ZHUANG YUAN L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粉;糖果;可可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901858号“宏状元”、第8139492号“宏状元及图”、第17303679号“宏状元 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0001号“凰嘉状元郎HUANG JIA ZHUANG YUAN L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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