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5972号“十月稻新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宁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25972号“十月稻新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月稻新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粉(粉状);谷类制品;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89681号、第64411186号“十月稻田SHIYUEDAOT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米;木薯淀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5972号“十月稻新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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