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1427号“十月稻花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盛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盛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471427号“十月稻花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月稻花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659号“十月稻花SHIYUEDAOHUA及图”、第21912862号“十月稻花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糕点;米;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4857号“十月稻田SHIYUEDAOT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1427号“十月稻花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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