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5393号“克明峻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峻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峻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485393号“克明峻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明峻德”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甜食”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810号“陈克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946号“陈克明CKM及图”、第10273668号“陈克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面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面条”商品上的“陈克明CKM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5393号“克明峻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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