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4416号“鑫禾壹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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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鑫禾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鑫禾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4416号“鑫禾壹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禾壹果”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商品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鑫禾壹果”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枣;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887187号、第8211319号“壹果及图”、第36181202号“一果”、第35561493号“一果YIGU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果肉;水果色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鑫禾壹果”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451173号“壹果及图”、第35568367号“壹果”、第42428358号、第21977565号“一果YIGU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鑫禾壹果”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籽苗”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0211号“一果食品 YIGUO FOO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4416号“鑫禾壹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