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6715号“闽徽惠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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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闽徽惠采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闽徽惠采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6715号“闽徽惠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闽徽惠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27806号“慧采”商标,第16405469号“慧采及图”商标,第42476756号“京东慧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5149685号“惠采”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惠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6715号“闽徽惠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