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5713号“LB.FOSTE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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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宾福司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圣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宾福司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圣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5713号“LB.FO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B.FOSTER'S”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传动带用润滑油;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石墨;润滑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B.FOSTER”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异议人提供的艾宾福司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外商证明及备案表影印件、公司及产品介绍、购销合同及发票影印件、参展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及其“L.B.FOSTER”品牌产品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LB.FOSTER'S”与异议人企业名称及其在先使用商标“L.B.FOSTER”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在与异议人“L.B.FOSTER”品牌产品相同或类似的“润滑油;润滑石墨;润滑脂”等商品上,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如予核准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异议人的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5713号“LB.FOST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