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87381号“海菲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菲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仟亿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菲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仟亿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87381号“海菲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菲宁”指定使用于第3类“个人清洁用鼻腔清洗剂;非医用洗浴制剂;非医用按摩凝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83080号“海菲秀”、第63078213号“海菲秀 KERAV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面奶;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7381号“海菲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