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4853号“ZUT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俗气哥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俗气哥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84853号“ZUT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UTCK”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7049号“ZU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手套,御寒手套,皮手套,连指手套;帽子和帽子,帽舌(不包括帽),皮帽子和帽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4853号“ZUT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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