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2612号“科伦KEL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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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金领
异议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金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2612号“科伦KEL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伦KEL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轮;三轮脚踏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4257号、第5719564号“科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注射剂(大体积)”、第12类“机车;卡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大容量注射剂”商品上的“科伦”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2612号“科伦KEL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