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05599号“医飞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冉从波
  异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冉从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05599号“医飞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医飞燕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胶囊;维生素制剂;医用棉;牙用光洁剂;净化剂;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农业用生物杀虫剂;中药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243385号“飞燕”商标、第23318961号“花红飞燕”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药物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2359号“飞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卫生巾;消毒纸巾”,与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具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05599号“医飞燕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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