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4656号“丹姿漾DANIZEY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贻亮
  异议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贻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384656号“丹姿漾DANIZE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丹姿漾DANIZEYO”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46320号“丹姿”商标、第46666528号“丹姿DANZ”商标、第28169161号“丹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丹姿”,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4656号“丹姿漾DANIZE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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