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9897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59897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3852号“蚂小二”、第67171801号“蚁校”、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75832号“全民小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小二”,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9897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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