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3088号“MENGS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铭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43088号“MENGS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NGS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袋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296号“蒙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67326号“MENGNIU及图”、第44522799号“MENGNIU及图”、第3692852号“MENGN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3088号“MENGS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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