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6937号“万家先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秀升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秀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76937号“万家先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家先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龙头;消毒碗柜;抽水马桶”。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4032号“先科XIANKE”商标、第9521021号“先科”、第9505801号“雄才先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消毒碗柜;抽水马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218号“先科及图”、第9041491号“先科SAST”、第39491794号“先科”、第43329133号“先科SAS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干燥通风;蓄热器;车辆用除霜设备;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先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激光电视放送机;激光电视唱片;数码激光唱机;数码唱片”商品上的“先科”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6937号“万家先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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