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64192号“鸿粤老爷车 HONGYUE VINTAGE CA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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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环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港老爷车伟林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4192号“鸿粤老爷车 HONGYUE VINTAGE C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粤老爷车 HONGYUE VINTAGE CAR”指定使用于第39类“导航;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295号“老爷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644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河运”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老爷车”,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储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交通安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导航;商品包装”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4192号“鸿粤老爷车 HONGYUE VINTAGE CAR”商标在“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货物储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