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37608号“NEW HAOTAOT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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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晓辉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晓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237608号“NEW HAOTAOT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W HAOTAOT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3444号、第9401935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电炊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37608号“NEW HAOTAOT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