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54126号“蕉下运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蕉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蕉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054126号“蕉下运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下运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防水帆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69490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草制瓶用包装物;草制瓶封套”。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38698号“蕉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网织物;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防水帆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蕉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证,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54126号“蕉下运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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