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74417号“GRE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盛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凯盛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74417号“GRE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E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含坚果的巧克力抹酱;包子;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9010号“GREE”、第6369078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馅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空调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也存在区别,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74417号“GRE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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