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90760号“红旗双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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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炬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炬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790760号“红旗双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旗双林”指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光通信设备;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线圈;配电箱(电);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76998号“红旗”商标、第30034520号“红旗行”商标、第47565231号“红旗车”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9065956号“红旗新能源”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测量器械和仪器;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红旗”,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0760号“红旗双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