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738862号“AKAKO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盖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商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胜京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盖曦股份公司、商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对被异议人湖南胜京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66738862号“AKAKO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KAKO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异议人盖曦股份公司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国外宣传报道、非洲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于我国在先使用其“AKAKOS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商业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国外商标注册证、提货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于我国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38862号“AKAKO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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