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44995号“贵洁G-J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玛亚科布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洋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亚科布商标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644995号“贵洁G-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洁G-J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洗衣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牙膏;洗洁精;沐浴露;洗碗机用洗涤剂;浸卸妆液的卸妆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48482号“MARC JACOBS 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料;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4995号“贵洁G-J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