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9750号“疆果宇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甄美西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诚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翔
  异议人新疆甄美西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9750号“疆果宇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疆果宇宙”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锭;首饰盒;项链(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331575号“甄美西域 JENMESIE”、第71955171号“疆果宇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奶制品;奶粉”、第32类“植物饮料;柠檬水;苏打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是本案中,“疆果宇宙”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疆果宇宙”商标已在先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疆果宇宙”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经查,被异议人除申请注册多件“疆果宇宙”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甄美西域 JENMESIE”商标中文相同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9750号“疆果宇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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