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41949号“美箭 MEIARR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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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641949号“美箭 MEIARR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箭 MEIARR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耳机;头戴式耳机;扬声器喇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11927号、第47613822号“ARROW”、第9029209号、第44626114号“箭牌”、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第44636602号“箭牌 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浴缸喷水口用儿童安全保护盖;厨房洗涤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ARROW”,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41949号“美箭 MEIARR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