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41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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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色空蒙(泉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色空蒙(泉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4414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构思、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414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