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3580号“圣古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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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和猛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和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73580号“圣古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古医”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人参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1011号、第29500414号“古医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医”,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3580号“圣古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