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4916号“鑫华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书龙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书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54916号“鑫华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华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板条;普通金属合金;铝箔;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182号、第66901853号“华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4916号“鑫华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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