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70354号“AERL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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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尔普仪表科技(芜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蒋
异议人艾尔普仪表科技(芜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70354号“AERL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RLP”指定使用于第9类“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遥控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978174号、第54981967号“AERLP”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7类“机器轴;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气动开门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AERLP”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字体的字母构成,不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异议人称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70354号“AERL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