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8773号“龙水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军程(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彦之道米业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军程(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彦之道米业经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88773号“龙水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水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71834号“尤水土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8773号“龙水坪”商标在“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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