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2754号“JORZIEAMRNI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中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中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2754号“JORZIEAMRN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RZIEAMRNI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4717号“GIORGIO ARMANI”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34号“ARMA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披肩式大衣领);皮带(服饰用)”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2754号“JORZIEAMRNI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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