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4978号“澳特动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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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汇优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湖南汇优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54978号“澳特动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特动漫”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38519号“奥特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进出口代理;表演艺术家经纪”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23634号“奥特曼ULTRAM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知名作品人物角色名称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4978号“澳特动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