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1946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尔瓦罗莫雷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波罗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尔瓦罗莫雷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波罗汽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901946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18905号“ALVARO A MORE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结;口袋方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1946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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