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40490号“赛泰SAI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包丽雅
  异议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包丽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40490号“赛泰S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泰SAITA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裤子”等商品上。   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63356号、第10859069号“SATCHI”、第3129637号“沙驰”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亚麻布服装;衬衣;绒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SATCHI”、“沙驰”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9625号、第1816283号“SAICHI”、第10836028号“沙驰”、第1084313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足球靴;足球鞋;体操鞋;足球鞋钉;滑雪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表现方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SATCHI”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40490号“赛泰SA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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