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2652号“奥力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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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庆阳亿康仁爱康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庆阳亿康仁爱康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92652号“奥力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力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保养;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4942号、第1723794号“立邦”、第24200658号“立邦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时钟(时间记录装置);传真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01447号、第1723888号“立邦N及图”、第1723889号“立邦”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类“油漆”商品上的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2652号“奥力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