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57118号“N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7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57118号“N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R”,指定使用于第42类“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69593号“N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节能领域的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继电器(电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NR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7118号“N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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