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6844号“心理QUOKK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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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库卡在线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心境奇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库卡在线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心境奇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26844号“心理QUOK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理QUOKKA”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87001号“QOOKKA GAMES”、第46330551号“QOOKKA GAMES及图”、第52829960号“QOOKKA GAM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QOOKKA”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区分不明显,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6844号“心理QUOKK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