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24227号“SUNMI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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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高吉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象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象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724227号“SUNM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M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空气压缩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22746号“SUNM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蓄电池工业专用设备;升降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35054号“信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提升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24227号“SUNM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