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3951号“旧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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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旧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旧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3951号“旧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旧转”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13994号“转转”、第28365499号“转转二手”、第29993276号“转转 二手交易网及图”、第39601392号“旧去”、第40834094号“旧去去”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广播;播客视频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60387号“转”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3951号“旧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