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7301A号“特比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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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慧得医护(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慧得医护(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87301A号“特比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比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垫;医用冷敷贴;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511号、第21846808号“康比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7301A号“特比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