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5542号“星五甲本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致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五星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致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25542号“星五甲本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五甲本星”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机动车辆;摩托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01432号、第11424623号“五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汽车保险杠;车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逆序为“星本甲五星”,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五星”,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5542号“星五甲本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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