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33235号“米高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米高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乐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米高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乐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7033235号“米高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高梅”指定使用在第1类“尿素肥料;化学转化复合肥料;海藻(肥料);混合肥料;氮肥;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化肥”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78801号“米高”、第3709380号“米高M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农业肥料;肥料;农业用肥”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3235号“米高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